名称:经济法论丛—网上支付中的法律问题研究
作者:钟志勇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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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论丛—网上支付中的法律问题研究内容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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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论丛—网上支付中的法律问题研究部分内容
在这种转账结算关系中,持卡人是委托人而发卡银行是受托人,发卡银行在持卡人授权范围内处置有关结算事务而发生的权利义务由持卡人承当,并有权获得相应报酬。
第二章 网上支付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第一节银行卡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一般而言,银行卡业务涉及发卡银行、持卡人、担保人、特约商户等当事人。由于银行卡的功能具有多样性,因此银行卡法律关系亦具有多样性,而银行卡在互联网上使用还会涉及认证中心、网络运营商等机构,法律关系更加复杂。因此,借记卡持卡人是债权人而发卡银行是债务人。本书主要研究了网上支付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平安问题与消费者保护问题、电子贷币政策、监管、隐私权、反洗钱、私人电子货币和跨国问题。pdf格局电子书下载《经济法论丛—网上支付中的法律问题研究》的作者钟志勇和北京年夜学出书社为本书的写作出书都付出了很多汗水。这本图书于2009年5月由北京年夜学出书社刊行,《经济法论丛—网上支付中的法律问题研究》在线免费阅读。本书属经济法论丛。
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各自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发卡银行享有的权利主要有:向申请人发卡并肯定信用卡透支额度的审查决定权;信用卡透支额及必要费用了偿请求权;取消持卡资格权等;发卡银行应履行的义务主要有:提供银行卡使用说明资料;设立投诉制度;提供对账单;提供挂失办事;密码重要性的说明义务;保密义务等。
别的,由于特约商户由发卡银行指定,特约商户只是发卡银行的代理人,因此,在持卡人与特约商户之间不存在直接的代理合同关系。遇到这种情况,持卡人只能向发卡银行投诉,并要求发卡银行承当一定的责任,然后再由发卡银行追究特约商户的违约责任。因此,列国一般通过立法或自律法则保护持卡人在支付工具上的选择权。
美联储z条例划定,不管用途若何,不得向任何人刊行信用卡,除非应口头或书面申请,或对“已接管的信用卡”续期或更换,而美国《电子资金划拨法》和美联储E条例均划定,任何人不得向消费者刊行旨在策动电子资金划拨且与账户相连的借记卡,除非应消费者请求或申请,或对已接管的借记卡续期或更换。
而我国台湾地域“信用卡业务机构办理办法”的划定比力详细,发卡机构未接到申请人书面或电子申请前,不得制发信用卡,但已持有原发卡机构制发之信用卡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因持卡人的信用卡发生遗失、被窃、遭制作伪卡或有遭制作伪卡的危险等情形或污损、消磁、刮伤或其他原因致信用卡不能使用而补发新卡;因信用卡有效期间届满时,持卡人未终止契约而续发新卡;因联名卡、认同卡或店内卡合作契约终止,依发卡机构与持卡人原申请契约换发新卡;因原发卡机构发生分立、合并或其他信用卡资产移转等情形而换发新卡;因发卡机构将信用卡由磁条卡升级为芯片卡或将芯片卡功能调剂而换发新卡。
三、信用卡中的抗辩权和必要费用了偿请求权
持卡人之抗辩权
持卡人的抗辩权是指持卡人在买卖合同中享有对特约商户的抗辩可向发卡银行主张的权利。该条不但适用于消费者通过个体协商从贷款人处获得的融资买卖,也适用于使用信用卡发生的货物买卖。
2.美国
当特约商户未能满意地解决一项源于使用信用卡购买货物或办事的消费信用胶葛时,消费者可向发卡银行主张源于该买卖并与特约商户有关的所有要求和抗辩,但侵权补偿除外。消费者的抗辩权必需满足以下条件:第一,为解决与特约商户之间的争议,消费者已善意地做过尽力;第二,致使消费者提出请求或抗辩的财产或办事价值跨越50美元,而且争议买卖发生地与消费者指定的有效通讯地址位于同一州,或如果不在同一州,争议买卖地距离有效通讯地不跨越100英里。
钟志勇:男,法学博士,南昌航空年夜学文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主要研究金融法和航空法。本站的pdf电子书《经济法论丛—网上支付中的法律问题研究》主要是由网络收集整理来的,最终著作权仍归属于原书的作者钟志勇和出版商。如果您喜欢这本书,请多多支持我们的图书出版事业,让辛苦写书的作者得到应有的回报。在此也要感谢北京大学出版社,感谢出版社为《经济法论丛—网上支付中的法律问题研究》的出版所做的工作。本站只提供图书的试读版,同时欢迎更多的爱好读书的朋友来电子书下载网来分享更多好看的pdf电子书,免费下载您所需要的电子书籍。最后衷心感谢您下载《经济法论丛—网上支付中的法律问题研究》pdf版免费电子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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