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指引
作者:未知
出版社:中国金融出版社
格式:pdf,t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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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指引内容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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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指引部分内容
本书精选具有代表性的信访案例汇编成册,并结合现有政策法规与实务操作,对每个案例都作了简要评析。同时,还辅以介绍相关的保险知识,以到达普及保险常识、提高保险消费者维权意识的目标。但保险合同的成立其实纷歧定意味着保险合同的生效及保险任的起头。pdf格局电子书下载《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指引》和中国金融出书社为本书的写作出书都付出了很多汗水。投保车辆于2月11日脱险,而营员在2月14日交给客户一份保险期限为2006年2月11日脱险,保险公司2月14日才收到保险,保险合同沿未生效,因而以拒赔。但张某认为其已与保险公就保险合同的条款告竣协议,保险合已经成立并生效,自己已实时补交了保险,保险公应担补偿任。双方由此发生争议,经屡次交涉无效,张某于是向保险监管机构投拆。
评析
双方对案件事没有争议,投拆人与保险公之间的争论焦点在于保险的交纳是否是保险合同成立、保险合同生效、保险人担任的条件,这是涉及《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保险法》的法理问题。
我国《保险法》第十三条明白划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告竣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从该条可以看出,保险合同是诺成合同,其成立与否,与是否交纳保险没有任何关系,双方仅需就保险合同条款取得合意即可。
第一部分财产保险
1投保后要实时交纳保险
案情简介
2006年2月10日,投拆人张某向某保险公营销员要求购买一份保险期限为2006年2月11日至2007年2月10日的车辆保险,并请营销员先垫交保险费,等交付保单时投保人再给其保险费,营销员以允诺。《保险法》第十四条划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保险合同成立在前,保险责任起头在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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