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新修正版 附相关司法解释)
作者:未知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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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新修正版 附相关司法解释)内容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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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新修正版 附相关司法解释)部分内容
第二条 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平易近法调剂同等主体的公平易近之间、法人之间、公平易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第三条 当事人在平易近事活动中的地位同等。
第七条 平易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侵扰社会经济秩序。
第八条 在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范畴内的平易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划定的除外。
第十条 公平易近的平易近事权利能力一律同等。
第十四条 无平易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平易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未成年人的怙恃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祖怙恃、外祖怙恃;
兄、姐;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当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元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平易近委员会、村平易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元或者住所地的居平易近委员会、村平易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被人平易近法院宣告为无平易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平易近事行为能力人的,根据他健康恢复的状况,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平易近法院可以宣告他为限制平易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平易近事行为能力人。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较。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较。
第二十四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平易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
合股人可以推举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小我合股可以起字号,依法经核准挂号,在核准挂号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
第三十四条 小我合股的经营活动,由合股人配合决定,合股人有执行和监视的权利。第五节 小我合股
第三十条 小我合股是指两个以上公平易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股经营、配合劳动。了偿合股债务跨越自己应当承当数额的合股人,有权向其他合股人追偿。本图书于2009年9月由法律出书社出书《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平易近法通则(最新修正版 附相关司法诠释)》电子书下载pdf和法律出书社为本书的写作出书都付出了很多汗水。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平易近法通则(最新修正版 附相关司法诠释)》图书在线介绍。
第三十八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划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二条 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挂号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
第四十三条 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当平易近事责任。
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当。本站的pdf电子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新修正版 附相关司法解释)》主要是由网络收集整理来的,最终著作权仍归属于原书的作者未知和出版商。如果您喜欢这本书,请多多支持我们的图书出版事业,让辛苦写书的作者得到应有的回报。在此也要感谢法律出版社,感谢出版社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新修正版 附相关司法解释)》的出版所做的工作。本站只提供图书的试读版,同时欢迎更多的爱好读书的朋友来电子书下载网来分享更多好看的pdf电子书,免费下载您所需要的电子书籍。最后衷心感谢您下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新修正版 附相关司法解释)》pdf版免费电子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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