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实务操作指南 尚权刑辩经验与风险提示pdf下载

摘要《刑事辩护实务操作指南:尚权刑辩经验与风险提示》:讲述刑辩实务,传授刑辩经验,提示刑辩风险,展现刑辩魅力。刑事辩护实务操作指南 尚权刑辩经验与风险提示 内容简介《刑事辩护实务操作指南:尚权刑辩经验与风险提示》共分九章,全面系统地梳理了刑事辩护各个环节面临的...

摘要

《刑事辩护实务操作指南:尚权刑辩经验与风险提示》:讲述刑辩实务,传授刑辩经验,提示刑辩风险,展现刑辩魅力。

刑事辩护实务操作指南 尚权刑辩经验与风险提示 内容简介

《刑事辩护实务操作指南:尚权刑辩经验与风险提示》共分九章,全面系统地梳理了刑事辩护各个环节面临的问题、操作流程、风险提示,紧密结合实际操作,具有很强的操作指引性。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是全国首家、也是目前国内唯一一家专门受理刑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多年的法律实践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刑事辩护实务操作指南:尚权刑辩经验与风险提示》是尚权所刑事辩护经验的总结,在刑事辩护著作领域具有足够的权威性。

刑事辩护实务操作指南 尚权刑辩经验与风险提示 目录

编写说明

序言

序言二——写给《刑事辩护实务操作指南——尚权刑辩经验与风险提示》

第一章 刑事辩护的一般问题

一、正确理解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

二、恰当处理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关系

三、充分尊重办案机关的工作人员

四、清醒认识刑事辩护的风险

第二章 刑事辩护的基本流程

流程一:接待来访客户,把潜在客户变成真正客户

流程二:接受委托,办理委托手续

流程三:进入案件办理环节

流程四:案件办结后的客户维系

三童会见

权利义务

重点法条链接

相关法条索引

文书提交

一、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

二、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

三、在审判阶段律师会见在押被告人

四、会见涉密案件的在押人

一尚权提示

会见技巧

一、会见交流的一般目的

二、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三、律师会见不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尚权提示

实践难题

一、侦查阶段会见难

二、会见交流难

三、来自委托人的责难

尚权支招

一、启动会见受阻的应对

二、会见次数、时间受限的应对

三、侦查机关派员在场的应对

风险评估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时的风险

二、律师做程序性辩护时的风险

三、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交流时的风险

尚权提示

四、律师对案卷材料保密不善时的风险

五、合理规避法律的风险

尚权提示

六、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其亲属之间传递信息的风险

尚权提示

七、传递书信、进行拍照录像或通话的风险

尚权提示

八、来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风险

尚权提示

第四章 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权利义务

一、犯罪嫌疑入被拘留后申请取保候审

二、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申请取保候审

三、不得取保候审的法定情形

四、取保候审的解除

五、申请过程中的救济

重点法条链接

相关法条索引

实务操作

一、与委托人沟通交流

二、掌握常见取保候审适用情形

尚权提示

三、向被追诉人强调取保候审后应遵守的规定

四、书写取保候审申请书

五、申请解除取保候审程序

尚权提示

实践难题及应对

一、司法机关取保候审标准过于严苛及其应对

二、当事人要求过高及其应对

尚权提示

风险评估

第五章 阅卷

一、阅卷的必要性

二、阅卷的目的

三、阅卷的基本要求

一尚权经验

一阅卷范围

一、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的阅卷范围

二、一审阶段辩护律师的阅卷范围

三、二审阶段辩护律师的阅卷范围

四、死刑复核阶段辩护律师的阅卷范围

五、再审案件的阅卷范围

阅卷禁止

保密义务

法条链接

风险评估

实务操作

一、审查起诉阶段的阅卷重点

尚权经验

二、阅卷的顺序

三、如何制作阅卷笔录

一尚权经验

一尚权经验

四、二审阅卷的特殊方法

尚权提示

实践难题及应对

筮六童调查取证

权利义务

尚权提示

重点法条链接

相关法条索引

一实务操作

一、律师调查取证的要求

二、辩护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程序

尚权提示

三、律师调查取证的重点内容

尚权提示

四、律师调查取证的方式方法

一实践难题

一、律师自行调查取证难题

二、律师申请调查取证难题

第八章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章 《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附录 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办理刑事案件规范

后记

刑事辩护实务操作指南 尚权刑辩经验与风险提示 精彩文摘

侦查阶段是警察侦破案件的关键阶段,律师的介入无形中会从心理上加强犯罪嫌疑人的防御,给侦查工作带来障碍,因此,办案警察在此阶段一般会对律师的介入有抵触情绪,并会不可避免地把这种情绪带人工作中,更有甚者会转嫁到律师身上。侦查阶段律师会见难已经成为一个被广大学者、律师口诛笔伐的顽疾。侦查人员对于律师介入的不配合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工作量和办案压力的巨大,公安承担了繁重的维护社会稳定的重任,这项具有政治意义的重担使得他们的工作繁重不堪,此时,对于来“搅局”的律师肯定是不欢迎了,甚至是刁难都是可以理解的。面对侦查人员给律师会见设置的种种障碍,律师除了理解和配合,在中国现阶段尚无有效的救济措施,因此,律师要有一个良好的心态来正视这个现实,用尊重办案机关工作规律来换取办案人员的充分理解也不失为一个良方。何况从一个普通公民的角度,公安机关为维护社会治安而付出的巨大牺牲本应获得我们的尊重。

在审查起诉阶段,由于检察机关承担刑事追诉和法律监督的双重角色,律师要充分利用这一点,与检察官建立相互理解和尊重的工作平台,充分尊重检察官的工作规律,如遇有检察机关不能如期安排律师阅卷的,要给予理解和尊重,要用良好的心态对待,学会调整心态找到平衡是一名刑事辩护律师的基本功。想一想即使一个案件多跑一趟检察院,比起检察官的工作量也是少之又少了。作为律师,用尊重和理解的态度与检察官建立良好的工作关系无疑可以极大地拓展辩护空间,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障争取到更大的空间。

在审判阶段,法官作为中立的裁判者更应是最具权威的角色,作为刑事案件最终结果的决定者,无论从制度上,还是从事实上都应获得最大的尊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官并没有完全从控辩双方的利益中超脱出来成为完全中立的裁判者,我国宪法将法院定义为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相互配合维护社会稳定的政治力量,这样在刑事诉讼中法官难免会向控方倾斜,在某些个案中对律师的态度有失公允也实属必然。这种情况下,有必要强调的是,辩护律师在与法官接触的过程中始终应当有角色意识,清晰地意识到法官是裁判者,裁判者理应被尊重,尊重裁判者的权威就是尊重司法的权威,尊重裁判者是诉讼机制的内在应有之义。如果一名律师不能给予裁判者应有的尊重,最终受损的还是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因为在这场职业对抗中,律师代表了被告人的利益,法官对于律师的不满,可以合理合法地通过职业对抗的路径反射到被告人的身上。

本文来自罗金艺还行吧投稿,不代表电子书资源网立场,如若转载,请联系原作者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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