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学生常用法律手册(全科通用版) 内容简介
按照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学基本要求》确立的核心课程体系和司法考试的大纲要求,结合当前主流法学系列教材,由具有教学经验的专家人士权威编选教学中涉及的重要法律文本。根据法律本科教育的教学进度分为宪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经济法、商法、知识产权法、国际法共十编,全面覆盖核心课程教学中的法规需求。
2014学生常用法律手册(全科通用版) 目录
宪法编
1.宪法及其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历次修正文本)
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88.4.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3.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3.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3.14)
2.国家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0.4.4)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节录)(1993.3.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冶法(2001.2.28修正)
3.国家机构与选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1982.12.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1982.12.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04.10.2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2006.10.31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1983.9.2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2010.3.14修正)
4.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00.3.15)
民法编
1.民法总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8.27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4.2)
2.债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3.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999.12.1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4.24)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节录)(1995.6.3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2000.12.8)
3.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3.16)
4.婚姻继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4.28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12.2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3.12.2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1.8.9)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1985.4.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85.9.11)
5.侵权责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12.2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12.2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3.8)
民事诉讼法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8.31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7.1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12.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3.9.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8.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11.2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11.3)
刑法编
1.综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2.25修正)(根据八次修正案修正文本)
2.总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1.1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问题的答复意见(2002.7.2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1999.6.2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4.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1.17)
……
刑事诉讼法编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编
经济法编
商法编
知识产权法编
国际法编
附 录
2014学生常用法律手册(全科通用版) 精彩文摘
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以及本解释有关规定的,应当受理;不符合的,裁定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后,应当在五日内将附带民事起诉状副本送达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将口头起诉的内容及时通知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并制作笔录。
人民法院送达附带民事起诉状副本时,应当根据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确定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交附带民事答辩状的时间。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对可能因被告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附带民事判决难以执行的案件,根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申请,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未提出申请的,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采取保全措施。
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陡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居住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在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十五日内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至第一百零五条的有关规定,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条第三款的规定除外。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达成协议并即时履行完毕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但应当制作笔录,经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诉讼一并判决。
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本文来自一纸枕书投稿,不代表电子书资源网立场,如若转载,请联系原作者获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