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法律行为要件初论-以物权变动为实证
作者:陈光华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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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要件初论-以物权变动为实证内容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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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要件初论-以物权变动为实证部分内容
本书认为,法律行为是实现私法自治的工具,但是其感化限于制定法所认可的价值范围。天津财经年夜学法学学术文库陈光华完成法律行为要件初论-以物权变更加实证》在线试读。pdf电子书介绍《法律行为要件初论-以物权变更加实证》作者陈光华和法律出书社为本套书的出书付出了许多哟。本套丛书天津财经年夜学法学学术文库。法律行为是基于当事人意思表示的法律效果的构成要件。意思表示固然是法律行为的焦点要素,由当事人自主作出,并以法律效果为其主要目标,但是法律效果的成就要件由立法者单方决定。当事人的意志和立法者的意志从两个不同方面决定了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因此,法律行为必定也实际上对应于法律效果要件。因此,法律行为不必也并没有对应于意思表示。
陈光华,中国人平易近年夜学法学博士。现为天津财经年夜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分会理事;天津商法学会副秘书长;天津应用法学会副秘书长。主要著作有《物权变更要件论》 (独著,知识产权出书社2008年版)。在《法学论坛》、《现代财经》、《法学杂志》、《理论与现代化》、《湘潭年夜学学报》等多家焦点刊物上颁发论文十多篇。论文《论我国立法的必定选择》在2005年“全国博士论坛”被推荐为平易近商法学科代表论文。2002年获得中共湖南省委高档学校工作委员会、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教育工会举行的高档学校教师演讲比赛..第一章法律行为概述
第一节“法律行为”西学东渐
法律行为制度是意思自治的工具。法律行为制度之所以可以或许成为意思自治的工具,其原因在于对意思表示效力简直认和所确立的“法无明文禁止即正当”的法则,为实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奠基了制度根本;法律行为制度所构建的规范体系,为人们设立权利义务关系提供了行为模式,为实现当事人意思自治提供了有效的运作机制;法律行为制度所确立的行为缺点的救济之道,为实现当事人意思自治提供了补救之法。
今世德国平易近法秉持的是学说汇纂的体系。学说汇纂体系的主要特征在于抽象并前置总则之体例,而平易近法总则诸法则的建构以法律行为理论为焦点。
自清末西学东渐以来,我国平易近法概念体系及思维方式即通过日本师法德国,因袭德国平易近法的法律行为概念在理论上也未见有显著的歧见。。。。本站的pdf电子书《法律行为要件初论-以物权变动为实证》主要是由网络收集整理来的,最终著作权仍归属于原书的作者陈光华和出版商。如果您喜欢这本书,请多多支持我们的图书出版事业,让辛苦写书的作者得到应有的回报。在此也要感谢法律出版社,感谢出版社为《法律行为要件初论-以物权变动为实证》的出版所做的工作。本站只提供图书的试读版,同时欢迎更多的爱好读书的朋友来电子书下载网来分享更多好看的pdf电子书,免费下载您所需要的电子书籍。最后衷心感谢您下载《法律行为要件初论-以物权变动为实证》pdf版免费电子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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