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当事人证明权保障 作者:奚玮
民事当事人证明权保障 出版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民事当事人证明权保障 内容简介
《民事当事人证明权保障》在研究域外有关当事人证明权保障立法、司法的一般规律、基本理念与价值取向,并依据实证调研准确探明我国当事人证明权保障制度的问题、症结以及其与我国传统诉讼文化、司法体制、民事诉讼理念与制度关系的基础上,提出民事当事人证明权的基本内涵、理论基础和保障体系等,并实现当事人证明权保障制度与当事人举证责任、证收集、法官职责、对造协力义务、证人作证等相关制度的协调与对接。
民事当事人证明权保障 目录
引言
第一章 证明权基础理论问题研究
一、证明权的含义、性质与地位
(一)证明权的含义
(二)证明权的性质
(三)证明权的地位
二、证明权保障与民事证据制度的目的
(一)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
(二)民事证据制度的目的
三、证明权保障与民事诉讼模式的选择
(一)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的对立与统一
(二)辩论主义的嬗变与协同主义的兴起
(三)构建适合于中国国情的协同主义民事诉讼模式
四、证明权保障的价值与功能
(一)证明权保障有利于提升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
(二)证明权保障有利于巩固辩论主义的基础
(三)证明权保障有助于实现当事人武器平等原则和实体公正
(四)证明保障有助于增强裁判的正当性与可接受性
(五)证明权保障有利于诉讼效益的提高
第二章 证明权保障与举证责任制度研究
一、举证责任制度与理论概述
(一)大陆法上的客观举证责任与主观举证责任
(二)英美法上的“提出证据责任”与“说服责任”
(三)两大法举证责任概念之比较
(四)我国举证责任制度发展轨迹
(五)我国举证责任及其关概念之重塑
二、举证责任负担应以证明权受保障为前提
三、举证责任分配应充分考虑证明权保障
(一)举证责任分配之理论学说
(二)举证责任分配应兼顾证明权保障
四、证明权保障与证据失权制度的建构
(一)证据失权制度之正当化基础——法定顺序主义与自由顺序义之利弊分析
(二)证据失权制度之现状与反思
(三)我国证据失权制度之现状与反思
(四)我国证据失权制度之建构
第三章 证明保障与证据收集制度研究(上):域外相关制度的考察
一、英国的证据开示程序
(一)证据开示的范围
(二)搜寻责任和不开示书证的法律后果
(三)特殊的证据开示方式
二、美国的证据开示程序
(一)证据开示的范围和限制
(二)违反证据开示程序的制裁措施
三、德国的证据收集制度
(一)命令提出文书程序
(二)独立的证据调查程序
(三)资讯请求权
四、日本的证据收集制度
(一)文书提出命令制度
(二)当事人照会制度
(三)起诉前之证据收集程序
(四)当事人收集证据的其他措施
五、我国台湾地区的证据收集制度
(一)文书提出义务
(二)文书特定协助义务
(三)不公开审查程序
(四)对违反文书提出义务的制裁措施
六、对域外证据收集制度的评价
(一)对英国和美国证据开示制度的评价
(二)对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证据收集制度的评价
第四章 证明权保障与证据收集制度研究(下):我国相关制度的重构
一、对我国现行民事证据收集制度的反思
(一)我国民事证据收集制度的历史与现状
(二)我国现行证据收集制度的缺陷及其危害
二、我国证据收集制度之建构基础理论研究
(一)证据收集制度建构的必要性
(二)证据收集制度建构的理念
(三)证据收集程序的运作方式
三、我国证据收集制度的具体建构
(一)证据提出命令
(二)调查嘱托制度
(三)当事人自主收集证据的制度
第五章 证明权保障与法官职责研究
一、证明权保障与法官阐明(释明)权
(一)法官阐明权与辩论主义的关系
(二)阐明权的内容
(三)法官阐明权与当事人证明权保障的关系
(四)在证明权保障前提下,我国法官阐明权的构建
二、证明权保障与法官“心证公开”义务
(一)突袭性裁判的概念与种类
(二)“心证公开”与“突袭性裁判”之防止
三、证明权保障与法官调查取证职责
(一)法官调查取证与当事人证明权保障的关系
(二)法官调查取证职责的比较法考察
(三)我国法官调查取证职责之现状与评析
(四)我国法官调查取证职责之重构
第六章 证明权保障与当事人相关义务研究
第七章 证明权保障与证人作证制度研究
第八章 证明权保障的其他机制研究
主要参考文献
民事当事
民事当事人证明权保障 精彩文摘
本书研究的重点、难点有:(1)当事人证明权包含哪些内容?属于什么性质的权利?具有什么样的地位?与诉权的关系如何?(2)诉讼证明中真实发现与公正、效率、司法权威等价值目标之间的冲突如何衡平?(3)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在保障当事人证明权上的具体运用。(4)审判权与当事人证明权的关系如何把握,法官阐明义务的界限与职权调查证据的范围如何界定等。
本书研究的主要观点及创新之处在于:民事当事人证明权保障应作为完善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个着力点,进而促进审判权与诉权关系的良性调整。该研究:(1)认为证明实际上也是一种权利行为,应从权利与责任两个方面定性证明活动,片面强调证明责任的作用,仅仅从被动的视角研究诉讼证明,忽视了对当事人权利的保护,同时也不利于当事人主体地位的提高。在重视当事人人权保护的大趋势下,很有必要从权利保障的角度研究诉讼证明。无论是审判方式的改革还是民事诉讼法的修改,都应当以当事人证明权为本位,而不是以证明责任为本位,应当充分保障当事人证明权。(2)主张当事人在事实认定过程中应有充分的机会对实体利益及程序利益进行比较、衡量与取舍,并有充分的机会和手段收集、提供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民事诉讼中的真实应当是“当事人可接受的真实”,是存在于程序利益和实体利益平衡点上的真实,是兼顾防止突袭裁判之目的的真实,而非传统意义上的“客观真实”。(3)主张在我国逐步采行既不同于职权主义也有别于当事人主义的协同主义民事诉讼模式,并以此为基础建构保障当事人证明权的相关制度。协同主义民事诉讼模式强调法院、当事人三方的协同关系,强化法官权力的运用和当事人的相关义务,由法院、当事人三方共同担负构成裁判基础资料的事实的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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