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今世界色情业呈日趋泛滥之势,我国对此也不再讳言,频繁打击毫不手软,但难以从根本上遏制。色情业对社会乃至个人的伤害是显而易见的,打击仅仅是手段之一;探讨其产生、延续的历史,从社会、道德等诸方面深入挖掘其存在的原因,有助于社会有关管理者参考。本稿通俗浅白,也适合一般读者阅读。
文明的阴暗面 娼妓与西方社会 内容简介
本书是研究西方社会娼妓问题的专著,从广阔的历史视野,阐述了旧约时代以来娼妓问题与社会的关系,以批判的态度在道德、法律等层面论述了这一负面现象对社会发展的影响,这有助于我们深入了解这一文明的阴暗面。本书材料丰富,立论扎实、严谨,是一部严肃的学术著作。
文明的阴暗面 娼妓与西方社会 目录
作者序 5
第一部分 文明之痛 001
第1章 “非法的性交” 003
第2章 被社会遗弃的人 009
第3章 祭坛上的牺牲 015
第4章 成为娼妓的原因 020
第5章 变态者 034
第二部分 卖淫的历史 045
第1章 把女人视作公共财产 047
第2章 神庙的女儿 052
第3章 基督的仁慈 060
第4章 公共妓院·热浴室 068
第5章 一种必要的“恶” 082
第6章 罪恶许可 088
第7章 妾和“姘妇” 099
第三部分 令人憎恶的营生 109
第1章 妓院与暗娼 111
第2章 业余妓女 122
第3章 上帝之惩 131
第4章 人贩子和皮条客 146
第5章 女里女气的男人 161
第6章 短命的努力 173
第7章 半心半意的伪善 183
第8章 健康和道德之间 193
第9章 乱交 199
人名、地名、译名索引 206
文明的阴暗面 娼妓与西方社会 精彩文摘
第1章
“非法的性交”
倘若没有对你打算研究的对象给出一个准确的定义,便着手进行研究,那将是一个重大的错误。在我们处理卖淫这个题材之前,先应该准确知道娼妓是什么,这是基本前提。过去论述这个主题的写作者在尝试定义的时候总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保罗·拉克鲁瓦把所有犯有婚外性交之罪的女性都归类为娼妓。类似地,沃德劳在1842年将卖淫定义为“非法的性交”。另一方面,一种流行的观点认为:娼妓就是那些把自己的身体临时租借给各色人等使用以获得金钱回报的女性,这种观点明显太过狭隘,过于拘泥。《韦氏大辞典》的定义也是如此:“为了酬金而出卖色相。”在大多数情况下,可以归入“卖淫”的意义范畴的本质因素应该是:在同一时期与两个以上男人维持一种不道德的关系,且都是为了获取利益。
区别情妇与娼妓,就像区别已婚女人与娼妓一样重要。与一个男人共同生活了很长一段时间的女人,即使她后来抛弃了这个男人,或者被他所抛弃,并成了另一个男人的情妇,在她生活中的这个特定时期,她也不算是娼妓,就像一个离婚女人嫁给了另一个男人,也一样不是娼妓。她此前或许是个娼妓,此后可能会成为娼妓,但对这一点并无影响。因此,把情妇包括在娼妓的范畴内,就是给卖淫一个太过宽泛的定义。实际上,这些要点在英国并没有多大的实际意义,但在法国及其他一些给娼妓登记造册的国家,这种区别就相当重要了。
另一方面,把卖淫局限于那些完全依靠滥交谋生的人,也是一种太过狭隘、太不合理的定义。因为,在数量庞大的沉湎于混乱的性关系、以此作为一种副业或兼职的女人当中,这些人只不过是很小的一部分,在很多情况下,她们也并不是为了金钱上的报酬。人们总是认为,业余与专业之间的差别是收不收钱的差别。但归根到底,这是一种毫无意义的差别。它罔顾了这样一个事实:一个人,为了某种不同于金钱形式的报酬或补偿,可能会乐意做某件事情,至于这件事情是不是令人不快,则无关宏旨。金钱仅仅是个符号而已。那些生活富裕的业余妓女,总是有某种不同于纯粹“利他主义”的“目的”。事实上,任何现金交易都必然意味着付出劳动,通俗地说,就是没有人会白干活。在所有文明国家,业余妓女正在逐年增长,而且也越来越频繁地蚕食职业妓女的领地。在任何一个体面的社会成员的头脑里,对卖淫的厌恶,真正在于每一宗交易中所表现出来的对性的贪欲,而并不在于它是一桩交易这个单纯的事实,这种论点没能考虑它同样可以应用于许多被政府和教会认可的婚姻中;正如另外一种观点——只要有现金交易发生,就必定是卖淫行为——无视这样一个事实:很少有婚姻能够完全避免金钱的污点和经济利益的考量。
与法律上的定义截然不同,对娼妓的任何忠实的定义,都会把职业妓女和业余妓女都包括在内。大抵说来,在法律、教会和公众的裁决中,只认定那些完全靠滥交为生的女人才是娼妓。有一种颇为流行的假设:婚姻的角色排除了卖淫的可能性,而依照法律的解释,这个假设似乎与一种伦理学或社会学上的观点并不相符。
在对滥交的放纵中,娼妓部分地或整个地受到某种刺激的影响,这种刺激完全不同于爱情或情欲。很少有娼妓是女色情狂,尽管女色情狂可能会成为娼妓。在娼妓的职业行为中,爱的缺席也并不意味着她没有爱的能力。有一对孪生的流行观点认为:每个娼妓都是一座性欲的火山,能够吸引所有的男人;与此同时,她却没有能力对任何一个男人感受到任何类似于爱的那种东西。这两个想当然的推断都是谬见。娼妓尽管可以把自己的身体租借一个又一个男人,而没有任何情欲的感觉,但在某些情况下,正是因为她有能力感受到对一个男人的真爱,一个表面上无法解释的事实才变得可以解释,这个事实就是:一个娼妓通常会给自己保留一个所谓的“情人”,这种情况十分常见。
很多观察者认为,爱情因素的缺席,是给一个女人打上“娼妓”印记的一个根本因素。有人认为,卖淫当中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是:女人从这样的性行为中得不到快乐,而只是关心她能收到多少费用,作为自己提供服务的回报。
然而在我看来,快乐不快乐的问题,无论是在逻辑上还是在道理上,似乎都不能作为定义什么是娼妓的考量。此外,能够支持这个假说——娼妓普遍冷漠——的事实看来并不多,即使确实存在一些微不足道的事实,似乎也都是基于最不可靠的前提。我们都知道,任何一种快乐,如果经常重复,或者持续足够长的时间,就会失去它的新鲜风味,毫无疑问,那些从业多年的娼妓,对这种性关系早已习以为常,到最后,她们能够从中得到的快乐少之又少,甚或完全没有。但值得怀疑的是,很多已婚妇女,在经年累月、单调重复的性关系之后,她们又能从这种行为中得到多少快乐呢。问题的关键在于:在她的职业生涯刚刚开始的时候,娼妓是否能从这样的性行为中的到快乐?答案是——我敢说——十之八九她感受到了快乐。在很多情况下,她把生意和享乐完美地结合了起来,以至于她总是选择那些既能给她金钱、又能与她共享鱼水之欢的男人作为自己的买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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