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专家律师说法系列5-婚姻律师以案说法
作者:郝惠珍,刘爱君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格式:pdf,t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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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律师说法系列5-婚姻律师以案说法内容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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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律师说法系列5-婚姻律师以案说法部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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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同居
1.同居五年男方变心,女方能主张青春补偿费吗?
【以案说法】
本案涉及的问题是同居行为,为什么得不到法律保护,肖梅要求的“青春损失费”,人民法院为什么不予受理?
当事人是以“青春损失费”为诉讼请求到法院起诉的,但青春损失费并不是法律术语,也不是立案的案由。在我国现有法律规范中,没有青春损失费的确切定义。但综合本案和社会的现实,对青春损失费可以理解为,一方为他人失去或者贡献了自己的“青春”或者“第一次”,受到损失后要求赔偿的费用。这表明,如果同居双方均系无配偶者,因其同居关系的建立未经合法途径,不是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其解除也无须经过法律途径,自行解除即可,所以,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法律类免费电子书《专家律师说法系列5-婚姻律师以案说法》的作者郝惠珍,刘爱君和中国法制出版社为本书的写作出版都付出了很多汗水。本书属专家律师说法系列。法律类书籍在线读书,《专家律师说法系列5-婚姻律师以案说法》在线读书。
对于因同居分手而要求支付青春损失费,为什么得不到法律保护呢?那是因为在现有法律中没有对青春损失赔偿的规定。即便把青春损失归结为人身和精神的范畴,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解释》中也没有青春损失费的规定,所以要求青春损失费的赔偿目前没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在《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只要求法院解除同居关系的“名分”和补偿青春损失,人民法院是不受理的。“青春损失费”作为一种时尚语言在社会中流行。这正是肖梅的起诉无法进入司法程序的原因。但本条司法解释的第2款规定:“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如果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条、第32条、第46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这是婚姻法关于解除同居关系的规定,也是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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