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近年修正民事诉讼法总评(台)
作者:姚瑞光 著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格式:pdf,t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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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修正民事诉讼法总评(台)内容简介
《近年修正民事诉讼法总评(台)》(pdf,txt格式)txt电子书阅读,作者是姚瑞光 著,于2011 年1月,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
近年修正民事诉讼法总评(台)部分内容
姚瑞光(1919年11月25日-),广西蒙山县人,著名法学家,台湾地区前“司法院”大法官。1942年毕业于中央政治学校(台湾政治大学的前身)法律系,师从梅仲协先生。先后任台湾地区新竹地方法院法官、高等法院法官、“最高法院”法官。1976年出任台湾地区“司法院”第四届大法官,历时9年,于1985年退职。曾在司法官训练所、台湾大学、政治大学、东吴大学、辅仁大学、中国文化大学任教。姚先生担任法官38年,从事法学研究已逾72年。至今,虽已年过九旬,仍继续在东吴大学教授民事诉讼法,授课之外仍潜心于民..民事诉讼法系于1935年2月1日公布,同年7月1日施行,1945年12月26曰第一次修正三十七个条文,均系基于实务上之需要,能解决问题之修正,列举数例如下:
一、于第二十八条第一项增入“或依职权”四字,使原告之诉不致因法院无管辖权而被裁定驳回,解决原告起诉,因管辖错误而须另行起诉之问题。
二、于第二四九条创设他国立法例未有之第二项“原告之诉,依其所诉之事实,在法律上显无理由者,法院得不经言词辩论,径以判决驳回之”。使(一)对于当事人显不适格之诉,(二)无私法上之请求权而提起之给付之诉,(三)无确认之法律上利益而提起之确认之诉,(四)依法不必起诉行使之形成权而提起之形成之诉,(五)依所诉事实,其请求与实体法不合或相反之诉,得不经言词辩论而径以判决驳回,省时、省事,数十年来,法官受用无穷。
三、于第三八○条创设第二项“和解有无效或得撤销之原因者,当事人得请求继续审判”。解决于发生各该情形时,无法律依据处理的困扰。
四、于第三八五条第一项创意增设后段“不到场之当事人,经再传而仍不到场者,并得依职权由一造辩论而为判决”。解决无人声请而诉讼终结迟延之问题。
《近年修正民事诉讼法总评》:姚瑞光作品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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