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医疗纠纷解决机制研究
作者:未知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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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解决机制研究内容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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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解决机制研究部分内容
第3章 协商
3.3 现阶段仍然应该鼓励、引导医疗纠纷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3.3.2行政上应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纠纷协商解决的监督
尽管协商可以解决纠纷,但可能使有关责任人逃避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追究。在医疗事故纠纷中往往存在着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竞合,当事人利用协商有可能规避卫生行政部门和检察机关对相关主体的责任追究,逃避法律制裁。公权力机关要主动介入,比如建立定期上报医疗纠纷情况、医疗纠纷协议书由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等制度,完善监管的环节,堵塞监管的漏洞。
3.3.3司法匕应持认可医疗纠纷协议书具有-定法律效力的态度
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因此,一般当事人都会自觉地履行协议书所确定的内容。所以,从本质上讲,没有必要从法律上规定协议书的法律强制效力。因为协议书签订的程序非常灵活,协商自由度很大,为了防止出现不公平、不公正等负面影响,也不应规定协议书的法律强制效力。如果赋予协议书具有法律强制效力,协商过程中出现的隐性强制等就很难预防。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了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具有合同的效力,但对纠纷当事人双方自行达成的协议书的效力没有作出规定。我个人认为,对于医患双方和解后患方或医方又重新诉讼的医疗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在审理中,应当将协议书作为一份重要的证据对待,对于没有下列情形的协议,应依法支持协议所确定的内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在订立调解协议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调解协议。当然,对于赔偿数额较大,有潜在变故的纠纷,有的地方通过公证的形式以强化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也是有效的办法。经过公证的和解转文,具有很强的证据效力。按照《民事诉讼法》第67条的规定,除非有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以外,人民法院应当将公证文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如果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14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医疗纠纷是社会的热点问题,也是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中的难点问题,本文作者统计分析了全国医疗事故案件收案情况、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医疗纠纷案件审理情况,对天津市仲裁委员会医疗纠纷调解中心、山西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上海市普陀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北京卫生法研究会医疗纠纷调解中心、北京市卫生局医疗责任保险管理部门进行了调研,并对日本、德国医疗纠纷解决机制作了一定的考察。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以医疗纠纷解决机制为题进行了分析和研究。
本书是在作者博士论文的基础上改编而成的,作者针对当前医疗纠纷的多样性与解决途径单一的矛盾,患者对纠纷解决效率的要求与解决机制的不适应,以及患者对解决纠纷公正性的要求与解决机制的不适应的现实,提出了建立多元化化解医疗纠纷机制的设想。特别是在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中,作者对医疗纠纷案件案由的多样性、鉴定的二元化和法律适用的二元化都提出了切合实际的解决方案,对司法实践活动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2001—2002年,就读于香港大学法学院,获普通法硕士学位。
1988—1992年,就读于浙江师范大学政教系,获哲学学士学位。
1992—1995年,就读于华东政法学院研究生院,获民法学硕士学位。法律类书籍《医疗纠纷解决机制研究》电子书阅读。法律类书籍图书在线排行榜,《医疗纠纷解决机制研究》图书在线排行榜。
林文学,男,1970年12月出生,籍贯: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2005—2008年,就读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博士学位。
曾任司法部办公厅秘书,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司处长,现为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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