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最新增补法律法规及重点法条解读
作者:法律考试中心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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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最新增补法律法规及重点法条解读内容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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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最新增补法律法规及重点法条解读部分内容
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各级人平易近代表年夜会常务委员会监视法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听取和审议人平易近政府、人平易近法院和人平易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第三章 审查和核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平易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
第四章 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
第五章 规范性文件的存案审查
第六章询问和质询
第七章 特定问题查询拜访
第八章 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标】为保障全国人平易近代表年夜会常务委员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平易近代表年夜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监视职权,发展社会主义平易近主,推进依法治国,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免费图书下载《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最新增补法律法规及重点法条解读》的作者法律考试中心和法律出书社为本书的写作出书都付出很多汗水。
各级人平易近代表年夜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视职权的法式,适用本法;本法没有划定的,适用有关法律的划定。
第十条 【代表视察制度】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可以组织本级人平易近代表年夜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平易近代表年夜会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查询拜访研究。
第二条 【法律适用】各级人平易近代表年夜会常务委员会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划定,行使监视职权。
【详解】
送交、修改和发放报告的期限。人平易近政府、人平易近法院或者人平易近检察院应当将研究处置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本级人平易近代表年夜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本级人平易近政府、人平易近法院或者人平易近检察院应当在决议划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常务委员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人平易近政府、人平易近法院或者人平易近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置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本级人平易近代表年夜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本站的pdf电子书《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最新增补法律法规及重点法条解读》主要是由网络收集整理来的,最终著作权仍归属于原书的作者法律考试中心和出版商。如果您喜欢这本书,请多多支持我们的图书出版事业,让辛苦写书的作者得到应有的回报。在此也要感谢法律出版社,感谢出版社为《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最新增补法律法规及重点法条解读》的出版所做的工作。本站只提供图书的试读版,同时欢迎更多的爱好读书的朋友来电子书下载网来分享更多好看的pdf电子书,免费下载您所需要的电子书籍。最后衷心感谢您下载《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最新增补法律法规及重点法条解读》pdf版免费电子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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