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法官说案——保险关系纠纷案例
作者:车郭业,陈谦
出版社:中国经济出版社
格式:pdf,t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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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案——保险关系纠纷案例内容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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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案——保险关系纠纷案例部分内容
投保人误告被保险人年龄,脱险后受益人能否得到补偿?保险代哩人代被保险人签名,会不会影响受益人得到补偿?投保人误告健康状况,脱险后是否适用“不可抗辩条款”?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无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是否有效?投保人未在“客户保障声明书”上签名,脱险后能否得到补偿?投保团体人身保险时故意隐瞒病史,保险事故发生后,是否可以得到补偿?逾期补缴保费,保险合同是否可以生效?……阅读本书,了解有关若何处置保险关系胶葛的法律知识。
人身保险胶葛案例
1.投保人误告被保险人年龄,脱险后受益人能否得到补偿?
【案情】
2004年2月,刘某与A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简易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是刘某,受益报酬其子孙某,保险期间为2004年2月12日零时起至2009年2月11日24时止。
2005年5月6日晚,刘某在回家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经医院急救无效后死亡。一个月后,受益人刘某的儿子孙某向A保险公司申领保险金。A保险公司经过查询拜访发现,刘某投保时填写的年龄63岁与在户口簿上挂号的实际年龄不符,其实际年龄66岁已经跨越了简易人身保险条款中划定的最高投保年龄65岁。于是,A保险公司以投保人刘某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其实不退还刘某交纳的保险费。孙某中领保险金不成,遂将A保险公司告至当地人平易近法院,请求人平易近法院判令A保险公司承当保险责任。
争鸣
原告孙某诉称,其母刘某在投保时,A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只是反复介绍简易人身保险的益处,并没有明白说明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后可能会承当的晦气后果。实际上,投保人已经按照合同划定按时交纳保险费,所以,A保险公司应该对其母刘某的意外死亡承当保险责任。在我国历史上,判例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形式,曾经发挥了重要的感化。我们选择司法实践中一批典型,疑难案例,汇集成书,目标就在于此。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其地位和感化甚至跨越了法典。希望这套案例丛书可以或许对广年夜法律工作者和一般读者学习和掌握法律知识、处置法律胶葛、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可以或许有所裨益。法律类书籍《法官说案——保险关系胶葛案例》电子书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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