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速查速用大全集 案例应用版pdf下载

摘要百科全书式全面覆盖:合同的成立与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与解除、违约责任、商品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典型案例、精彩解析:每个小节都以现实困惑为切入点,进行相关法律知识的阐述,让您轻松学会合同法专业知识和技巧。律师解惑、专业:《合同法速查速...

摘要

百科全书式全面覆盖:合同的成立与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与解除、违约责任、商品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典型案例、精彩解析:每个小节都以现实困惑为切入点,进行相关法律知识的阐述,让您轻松学会合同法专业知识和技巧。律师解惑、专业:《合同法速查速用大全集(案例应用版)》律师点评环节内容均由经验丰富的执业律师写就,保证为您提供标准的法律解答,给您的维权之路提供方向。链接法条,有理有据:每个法律常识之后还附有相关法律条文,让您在面对法律问题时,能够做到知其然并知其所以然。

合同法速查速用大全集 案例应用版 作者:法宝网

合同法速查速用大全集 案例应用版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合同法速查速用大全集 案例应用版 内容简介

《合同法速查速用大全集(案例应用版)》从普通百姓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合同纠纷入手,以典型案例引出现实困惑,再由专业律师进行答疑解难,并随附相关法律条文,荟萃经典法理,既简明易懂,又丰富实用。相信凡是阅读过此书的读者都会豁然开朗,知道在面对生活中的合同法律问题时如何应对,如何维权。

合同法速查速用大全集 案例应用版 目录

第一章 合同的成立与效力——口说无凭,立字为证

没有签定正式的交易合同,传真也算吗?

公司派发的宣传材料构成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对方明确表示愿意合作,可以先把货物发过去吗?

价目表和拒绝合作通知一起到达,怎么办?

货物已经发出,与要约内容不一致怎么办?

迟到的承诺,有效吗?

格式合同就是“霸王合同”吗?

假意签订合同,实际为其他公司争取商机,怎么办?

合同未成立,一方知悉对方的商业秘密后就可以不再保密了吗?

离职的业务经理签定的合同有效吗?

一方没有按照约定的条件履行合同,对方可以不履行吗?

合同显失公平,有效吗?

医药公司能在合同中约定“试药人一切后果自负”吗?

采购人员不了解当地情况,签下有误合同,有效吗?

企业能将向灾区捐赠的合同撤销吗?

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怎么办?

合同双方恶意串通,取得的利益合法吗?

口头达成的买卖合同有效吗?

合同被撤销,给对方造成损失要赔偿吗?

没有签字但已履行的合同有效吗?

未签订承包合同,承包人是否应付承包费?

摁手印是否和签字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因他人欺诈而签订的合同可以撤销吗?

照相馆的“如有遗失,只赔胶卷费”对顾客有约束力吗?

因别人的原因造成违约,就不承担违约责任吗?

农民工能越过包工头直接向建筑公司要劳动报酬吗?

去信询问商品情况,对方直接寄来商品并要求付款怎么办?

第二章 合同的履行——依照合同办事,好商量

买方可以在合同生效后,对产品质量提出补充要求吗?

“江边交货”在东岸还是西岸由谁来定?

合同双方约定债务由其他公司履行,其没有履行怎么办?

合同生效后,对方财务出现重大问题,我方还要履行吗?

提前交货,还要赔钱?

订货合同约定“质量按一般标准”,按行业标准履行可以吗?

中介合同“按执行情况给付报酬”,按当地市场价给付报酬可以吗?

任何合同都可以采用“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吗?

到期的货款不收,其债权人可以代其收取吗?

放弃到期账款导致企业无钱可付合同款,可以撤销其行为吗?

合同履行时间不明确,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吗?

合同对价款没有作出约定怎么办?

……

第三章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约定可变化,也有结束时

第四章 违约责任——“背信弃义”的责任

第五章 商品买卖合同——你买我卖有法可依

第六章 赠与合同与借款合同——赠与借的依据

第七章 租赁合同与仓储保管合同——合法租赁,依法保管

第八章 交通运输合同——出行也有合同相伴

第九章 委托代理合同与加工承揽合同

第十章 其他合同——合同里都有理有据

实用附录

合同法速查速用大全集 案例应用版 精彩文摘

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供货方可否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

2008年9月29日,大公公司与银宝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一份,约定由银宝公司向大公公司提供张家港化肥厂生产的规格为23.5%的氯化铵2000吨,单价390元/吨,总货款为78万元,在海安县境内码头交货,2003年底交清。合同签订后,大公公司当即以78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向银宝公司交清了全部货款。2008年11月28日大公公司收到银宝公司发出的函一份,称所订合同因生产厂家原材料涨价,造成氯化铵价格大幅度上涨,张家港提货价涨至830元/吨,数次与大公公司联系,大公公司未回复。合同期限届满后,大公公司于2009年1月14日收到银宝公司送货300吨,同年2月2日再次收到银宝公司送货200吨。同年2月18日,大公公司通过银宝公司到张家港生产厂家自提氯化铵600吨。此后,银宝公司未再供货。

2009年3月5日,银宝公司以大公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出诉讼,以合同标的物价格大幅度上涨属情势变更为由请求变更或解除双方2009年9月29日所签订的合同。请问银宝公司的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银宝公司的请求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发生重大变化而使合同的基础动摇或者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会显失公平,因此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的原则。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购销协议后,在履行协议的过程中,由于原材料价格上涨,从而使新建房屋的成本价格大幅度增加,这种情势是银宝公司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如按原合同执行,对银宝公司来说,显失公平。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本案中,如继续履行合同,将会使银宝公司遭受极大的损失,故银宝公司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请求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六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根据公平原则,当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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