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最新修订)(附:配套规定)
作者:未知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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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最新修订)(附:配套规定)内容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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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公道、实时地仲裁经济胶葛,保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同等主体的公平易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胶葛和其他财产权益胶葛,可以仲裁。
第三条 下列胶葛不能仲裁:
婚姻、收养、监护、抚养、担当胶葛;
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置的行政争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五条 当事人告竣仲裁协议,一方向人平易近法院起诉的,人平易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第六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第七条 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正当 律划定,公允合理地解决胶葛。
第九条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
判决被人平易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胶葛可以根据双方重新告竣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平易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和委员七至十一人组成。
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法 律、经济商业专家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
第十五条 中国仲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中国仲裁协会的章程由全国会员年夜会制定。
中国仲裁协会依照本法和平易近事诉讼法的有关划定制定仲裁法则。
第十八条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白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第十九条 仲裁协议自力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平易近事诉讼法的有关划定提交人平易近法院。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的,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二节仲裁庭的组成
第三十条 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配合选定或者配合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第三十三条 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条件出。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来由,在首次开庭条件出。
第三十六条 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由仲裁委员会合体决定。《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仲裁法(最新修订)(附:配套划定)》pdf书免费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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